规则目录
平台规则总则
商家管理规则
争议处理规则
代发管理规则
违规处理规范
用户管理规则
营销管理规范
违规处理一览表

商家管理规则

第一章  商家入驻

第一条【基本要求】 入驻爱搜鞋的商家,在满足以下入驻条件的同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商品合法,资质齐全,且必须同意本规则及爱搜鞋公布的各规则、制度。

第二条【签约动作】 商户通过点击“同意入驻”即表示商家与爱搜鞋平台达成协议,接受所有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爱搜鞋平台用户注册协议、入驻协议、平台规章制度等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商家申请成为爱搜鞋入驻商家,在爱搜鞋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在爱搜鞋服务市场内的商家(幸福街市场、鞋都电子商务中心)。
2.商家店铺面积不小于6平米。
3.有正规的店铺招牌并正常营业。
4.店铺店招评分不得低于100分。
5.同一实体店铺入驻的商家相同鞋款不能超过10%。
6.二楼及以上一个实体店铺仅能入驻一家。
7.同一实体店内入驻商家不得超过3家,且第3家双倍入驻费。
8.同一实体店内多商家入驻平均面积不得低于8平。
9.名字包含工厂店的请提供工厂资料。

第四条【入驻流程】
1.注册账号(左上角邮箱“注册”)
2.提交资料(右上角“商家入驻”,提交资料审核)
3.做正规店招(正规店招+店铺网址)
4.店铺评分(店招+店铺面积评分>101分)
5.市场客服到店审核
6.合格后缴纳平台使用年费审核通过

第五条【店铺命名要求】
1.店铺名称中不得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禁止使用带有种族歧视、仇恨、性和淫秽信息的语言。
2.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能在店铺名称中使用他人的注册驰名商标或品牌企业名称。
3.未经授权不准使用直接以品牌名开头的店铺名称。
4.如授权用户需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品牌名称,请准备好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的复印件、被授权人手持身份证照片联系网站客服处理。
5.勿随便命名店铺名称,如直接以手机号码或QQ号码当做店铺名称。
6.商家不得利用网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7.店铺名称提交审核并通过后商家不能修改,如需修改请联系网站客服审核。
8.店铺名称中如有使用不符合本规则的文字信息且不能按时完成修改的,网站有权屏蔽或关闭店铺,直至店铺名称修改符合规则并审核通过。
9.新入驻商家名不能同市场有同音、同名店铺,包括已清退的商家。

第六条【域名命名要求】
1.网站店铺域名中只能包含26个字母和10个数字。
2.在域名中不区分英文字母的大小写。
3.域名的长度为3-10个字符。

第七条【外部商家入驻】
【外部商家入驻条件】满足条件的商家可称为平台外部入驻商家,具体条件如下:
【基础条件】目前外部商家仅审核晋江电子商务中心A、B栋
1.晋江电子商务中心A/B栋需提供店铺照包含店招、租店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照片,收费入驻。
2.中途不正规营业、随意搬迁地址或有重复铺货铺店等违规操作按《违规处理一览表》处罚。平台有权对商家的条件进行定时抽查、审核,如平台认定商家不满足规定的入驻条件,则平台有权清退该商家,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商家自行承担。

第八条【提供店铺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商家30日内应保证提供清晰、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手持身份证以及店铺照上传到网页后台,因资质问题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结果由商家负责。

第九条【店铺迁址】商家搬迁地址当新店入驻要求和流程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在商家后台“网站信息”修改地址。未通过网站审核私自搬店修改地址,若核实不符合审核标准扣36分,给予30天时间整改。若30天后店铺还未规范视严重违规扣48分;同时,已经缴纳的费用除广告费和保证金外不予退还。(2019年1月1日前免费入驻的商家迁址第一家店铺大于10平第二家店铺大于20平的免除年费)

第十条【店铺评级】
1.【店招】推荐使用发光字, 越大越正规评分越高。不推荐使用( kt板 pvc板) 不能使用 (led屏)。

材料评分
发光字60-90分
灯箱50-80分
kt板 pvc 板30-70分

2.【网址】店招有店铺网址加10-20分 最高100分
3.【店内面积分数计算公式】店铺面积除以店铺数量乘以5,最高100分 二楼店面除以1.5乘以5,三楼店面除以2乘以5
4.【会员鞋款分数计算公式】 会员数除以上款数乘以5,最高100分
5.【原创】高品质商家原创15%以上,优秀商家原创5%以上

第十一条【再准入】商家被清退后,商家须满足该行业再准入的要求,方可申请再次准入。 商家违反法律规定或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恶劣被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第二章 资费标准

第十二条【软件服务年费】商家入驻顺序以商家入驻的时间为准,不可私自调节。

入驻商家/面积大于6平12-16平大于16平大于24平
第一家2000200020002000
第二家不审核400020002000
第三家不审核不审核不审核4000

第十三条【诚信保障】
【保证金数额】商家入驻2个月未达到实力商家(大于151分)需向平台缴纳诚信保证金2000元,用于担保商家遵守平台全部规则、制度,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保证金退还条件】达到优秀商家(大于201分)或退出网站一个月后可退回。
【保证金不退还情形】如商家存在违约或者损害平台合法权益的行为,平台有权视情节扣减商家保证金作为罚款,商家应当在48小时内补足保证金,未补足保证金视严重违规扣24分。

第十四条【上款限制】
1.无条件免费上传数量为100款
2.有条件免费上款数量 100款以上 会员人数≥店铺总上款数×5
500款以上 会员人数≥店铺总上款数×8
1000款以上 会员人数≥店铺总上款数×10
1500款以上 会员人数≥店铺总上款数×12
2000款以上 会员人数≥店铺总上款数×15
2500款以上 会员人数≥店铺总上款数×20
3.收费上款,每提一级为1000每年(一级为100到500或500到1000)。店铺最高上款数不得超过3000款

第十五条【店铺装修】页面商家自行设计,联系平台在线客服开通,技术服务费1000/年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则

第十六条【禁止和限制发布】
1.除鞋类以外的所有商品
2.含有反动、淫秽、种族、政治或者宗教歧视或其他法律禁止内容的关键词或图案
3.无授权许可的品牌或仿货
4.平台通知不得发布的产品。

第十七条【重复铺货规则】
【定义】:完全相同以及商品的重要属性完全相同的商品,只允许发布一次。违反以上规则,即可判定为重复发布,并将受到相关处罚 对于不同的商品,必须在商品的标题、描述、图片等方面体现商品的不同,否则将被判定为重复铺货。
【细则】
1.本定义中所指重要属性为  a.颜色:同款商品不允许不同颜色分别发布
b.大小规格:同款商品不允许以大小规格不同分开发布
c.同款商品不允许附带不同的附赠品或附带品分别发布

2.同款商品,通过更改其价格、时间、数量、组合方式及其它发布形式进行多次发布,属于重复铺货(重新拍图请联系网站客服加图)
3.下架列表中存在的款 
4.其它爱搜鞋认定为重复铺货的商品发布情况
【处罚】根据《违规处理一览表》处理。

第十八条【重复开店铺货】定义:通过同时经营多家具有相同商品的店铺,达到重复铺货的目的。
【处罚】 重复铺货的行为,严重干扰商家正常经营秩序,并破坏用户体验。 对重复铺货店铺新上传产品降权处理 重复开店式铺货:新店视严重违规扣48分,老店扣24分。 网站有权对处罚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当事先以平台公告方式告知各商家,商家应当遵守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规则】
【乱用关键字】 卖家为使发布的商品引人注目,或使用户能更多的搜索到所发布的商品,而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和本商品无关的字眼,扰乱网站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标题、图片、描述等不一致】 所发布的商品标题、图片、描述等信息缺乏或者多种信息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线上线下价格不一至】 网站价格和实体店铺价格不一至的情况 
【图片要求】 主图要求:800px*800px,详情要求:宽度 750px或790px, 不能随意使用手机拍照上传或未处理过的相机拍摄照片 违反以上要求网站有权做下架处理 经常违反可全店降权
【盗图】  定义:商家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图片。 投诉路径:爱搜鞋底部在线服务客服。 处理:盗图投诉需提供该产品原图,原图为相机拍摄后未做任何处理的图片。(提供产品主图原图至少5张) 投诉成立:盗用方须在12小时内提供原图申诉,否则爱搜鞋将判定未提供原图的商家为盗图行为,下架盗图鞋款并扣除3分/1款,下架后 未经允许盗用方不得私自上架,如发现私自上架,再次扣除3分/1款。 被投诉方举证申诉:盗用方须在12小时内提供原图申诉,申诉成功投诉方产品下架处理,扣除3分/1款。

第二十条【产品下架】平台发现商家存在如下情形,有权对商家产品进行下架+扣分处理:
1.重复铺货的产品关联、下架处理、扣分、降权等处理。
2.产品滥用关键词,扰乱网站正常搜索秩序的产品下架、扣分处理。
3.标题、图片、描述等不一致的产品下架、扣分处理。
4.线上线下价格不一至的产品下架、扣分处理。
5.被投诉盗图的产品下架、扣分处理。
6.被投诉外观专利品牌侵权的产品下架、扣分处理。
实施违法、违规、违约或者损害平台合法权益的行为产品下架、扣分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清退、删除】商家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违规的行为,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如有商家未提供品牌授权书私自上传驰名商标品牌标志产品直接删除并根据《违规处理一览表》处理。若警告无效再次违规上传,店铺清退处理 。

第二十二条爱搜鞋平台商家的其它风险行为及违规行为根据《违规处理规范》处理。